2013年工资集体协议
甲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天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集体合同》,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公司按照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在兼顾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优先分配原则,在充分听取工会意见的基础上,报董事会批准后,确定工资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同时,可结合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结果等要素,使薪酬分配向岗位责任重、个人业绩突出的员工倾斜。
第二条公司于每月15日前以现金方式由银行代发,支付职工当月工资报酬。不得随意克扣和拖欠,因故拖欠应与工会协商说明理由。
第三条 本年度按照物价指数法,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水平、2012年度天津市平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102.8%和天津市工资增长指导线为依据,在公司盈利的基础上,应体现职工特别是一线员工平均收入水平的同步提高。经双方协商,预计2013年一线职工人均收入增加7%。
第四条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公司和职工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依管委会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1、统一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公司每年组织员工体检一次,女职工增加妇科体检项目。
第五条 公司继续执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体缴纳办法:
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按一年工龄1.00元(其中个人与公司各缴0.50元)的标准累加进行缴纳。
2、补充养老保险金,本人退休时一次性结算(若本人患大病或家庭发生特殊困难时,可申请提前进行结算)。
3、 本人主动调离公司时,只结算个人缴纳的部分。
第六条 公司修改、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需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并经职代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生效。
第七条 凡遇到有下列情况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1、公司被撤销、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及频临破产;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
第八条 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与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都必须承担责任。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执时,双方均可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协议未予明确的其他事宜,以国家及天津市、滨海新区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本协议经2013 年4月15 日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协议从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3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一份,一份签订后七日内由公司行政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
公司(盖章) 公司工会(盖章)
公司首席代表签名 工会首席代表签名: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
电话:022-65175600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大街62号泰达MSD-B1座15-16层 邮编:30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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