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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发布时间:2015-12-28 【返回列表】

2015年工资集体协议

2015年12月21日通过职代会

 

甲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天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集体合同》,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公司按照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在兼顾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优先分配原则,在充分听取工会意见的基础上,报董事会批准后,确定工资体系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同时,可结合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结果等要素,使薪酬分配向岗位责任重、个人业绩突出的员工倾斜。

第二条 公司为下发薪,应按照《泰达股份薪酬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于每月15日以现金方式由银行代发,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不得随意克扣和拖欠,因故拖欠应与工会协商说明理由。

第三条 2015年7月份全体职工公积金缴纳由原比例11%上调至15%(单位、个人各缴纳15%),为保证职工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且实际收入不变,公司适当调整因公积金比例上调多缴部分金额。

第四条  按照天津市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薪酬增长基准线为依据,在公司盈利的基础上,应体现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的同步提高。经双方协商,预计2015年一线职工人均收入增加10%。

第五条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公司和职工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依据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1、统一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公司每年组织职工体检一次,女职工增加妇科体检项目。

第六条  公司继续执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体缴纳办法:

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按一年工龄1.00元(其中个人与公司各缴0.50元)的标准累加进行缴纳。

2、补充养老保险金,本人退休时一次性结算(若本人患大病或家庭发生特殊困难时,可申请提前进行结算)。

3、 本人主动调离公司时,只结算个人缴纳的部分。

第七条  公司修改、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需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并经职代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生效。

第八条  凡遇到有下列情况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1、公司被撤销、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及频临破产;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

第九条  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与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都必须承担责任。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执时,双方均可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未予明确的其他事宜,以国家及天津市、滨海新区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2015年12月18 日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协议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5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一份,一份签订后七日内由公司行政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

 

 

 

公司(盖章)                  公司工会(盖章)

公司首席代表签名              工会首席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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