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集 体 合 同
本合同由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公司内部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和工会本着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是公司和全体职工双方行为的准则,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公司在决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主席或其他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条 工会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公司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公司制定有关劳动工资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合同相违背。
第六条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修改得以顺利进行,公司与工会应建立协商对话制度,双方各选同等人数代表,在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定期协商对话。公司方首席代表由总经理担任,工会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七条 本合同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续签可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第二章 职工的聘用和培训
第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本着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职工招聘,招聘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九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的进一步修改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均应按《劳动法》和《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有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的30日内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公司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公司进行一次复议。
第十四条 公司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依本条被裁减职工,公司在六个月内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培训制度,制定职工素质教育实施规划,有计划地对在岗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对下岗职工有条件或有必要时,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审核审批,可进行转岗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足额提取教育经费,为职工培训提供资金保证并作出专门安排。
第十七条 公司鼓励职工通过自学、自修,提高自身文化技术素质,立足本岗为公司发展多做贡献。
第十八条 工会应协助公司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文化、道德教育,开展岗位技能竞赛活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设备及公共设施故障等原因需及时抢修处理等情况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应安排倒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并提供交通方便。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包括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婚假、探亲假等。
第二十二条 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应休未休当年带薪年假的,可顺延一年。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服从公司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出满勤、干满点、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资和津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增长机制,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增加职工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在兼顾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优先分配原则。同时,可结合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结果等要素,使薪酬分配向岗位责任重、个人业绩突出的职工倾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二十九条 月工资的发出时间是每月十五日(下发薪),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第三十条 公司对在岗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其标准按天津市政府颁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继续执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工资集体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年终奖励一线职工实行“双薪制”,管理岗职工年薪制。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职工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职工享受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生育、医疗、工伤、养老、失业的保险待遇。
职工出现社会保险范围内的情形,公司应协助职工获得经济帮助,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规定提取福利基金,其支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福利基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接受工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条件。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每年夏季和冬季公司应采取防暑御寒措施,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三十八条 公司坚持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条 工会依法支持公司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安全卫生情况。
第四十一条 工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公司发出《事故隐患通知书》,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公司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第四十三条 公司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女职工依法享受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待遇。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应自动顺延到哺乳期满为止。
第八章 职工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职工应依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职工要依法参加各类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金。
第四十六条 职工要按照公司安排的专项工作和岗位标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十七条 职工应发扬公司“诚信、专业、唯实、人本、创新”精神,立足本岗,积极参加专业管理知识和岗位技术培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岗位技能、增强创新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为公司多做贡献。
第九章 纪律和奖惩
第四十八条 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违犯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奖励或惩处。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事实清楚,取得证据,由公司按管理权限,经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诉后决定。
第五十条 公司对违犯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或犯有严重过错的职工做出辞退决定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 公司行政主管单位、部门或分管负责人逐步提出建议;
(二) 征求工会意见;
(三) 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载明解雇理由。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职工做出辞职处理决定,工会认为不合理,有权提出异议并与公司协商解决。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关心公司发展、出色完成本岗工作任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劳动、管理和技术创新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公司拟对职工授予滨海新区先进职工、市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党委同意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第十章 合作与联系
第五十三条 工会与公司双方应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履行,为此:
(一) 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主要负责人就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
(二) 公司召开经理办公会,凡涉及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应有工会主席出席或列席,并听取工会意见。职工代表依法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和活动。
(三) 工会配合公司行政管理工作而开展的活动,公司应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 公司依法足额划拨工会经费,工会应建立经费审查制度和向会员代表报告制度;
(五) 结合上市公司特点,探索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形式。
工会主席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工会加强和改善公司职能部室、班组管理,提高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素质、教育职工增强合同契约观念、遵章守纪、维护公司利益等方面,承担着与保护职工利益相一致的义务,并将其纳入工会工作议程。
第五十五条 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未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辞退。工会主席本人的劳动合同期限自任职之日起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任职期间。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十一章 合同的履行和保证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非经对方同意不得修改或变更合同内容。但本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否则,以后者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公司与工会协商解决。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自正式生效之日起,期限为三年。根据实际需要,双方经协商谈判就合同内容可进行部分修订。
第五十九条 履行本合同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更迭、公司更名、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工会主席的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十条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双方即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变更合同部分条款:
(一) 签订双方协商一致时;
(二) 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修改或废除时;
(三) 因公司产业结构调整,使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中部分条款必须变更时。
第六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 公司被兼并、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
(二) 工会被依法解散;
(三) 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
(四) 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无法履行。
第六十三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情节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为了适应公司管理体制的需要,由人力资源部与工会共同负责指导和推动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经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报送上级工会一份,张贴公布一份。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审查,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公司(盖章) 工会(盖章)
公司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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