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3-77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3年12月23日9:30
(二)召开地点:公司总部报告厅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张秉军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由副董事长马军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498,538,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7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会议以498,538,310股同意,占表决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通过《关于拟就泰达环保垃圾焚烧发电收益权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二)会议以498,538,310股同意,占表决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对其全资子公司南京泰新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晓明、赵力峰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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